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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广州市能源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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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6-08-19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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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州市能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GUANGZHOU  ENERGY  SOURCE  ASSOCIATION
       缩    写:G.E.S.A.
       第二条本会是广州地区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州市相关企业和广大能源科技工作者,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进广州地区能源的建设、开发、利用和节约工作,促进能源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能源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做好政府助手,积极服务企业,为缓解广州地区能源紧缺的矛盾,为广州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广州市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广州市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50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积极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助”的精神,本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配合市政府有关能源方面的工作部署,开展公益宣传、课题研究、技术支持、调研规划、能力建设、信息交流和培训教育等相应的工作和活动。
     (二)开展国内外能源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加强我市同国内外能源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三)根据国家的能源方针、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对能源领域有关专题和能源决策进行研究和科学论证、能源审计、节能规划、项目评估及科普宣传等活动。
     (四)为企业单位提供科技咨询和服务。协助企业或用能单位进行节能降耗的技术攻关和诊断,引进和消化吸收新技术,使能源科学技术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举办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报告会、研讨会、学术年会、科普推广和专题讲座、学术考察和现场交流,不断提高我市能源的技术水平和利用水平。
     (六)举办能源管理和技术培训班,开展继续再教育,促进能源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七)编辑出版能源学术刊物,评选推荐优秀科技论文,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我市能源科学技术水平。
     (八)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能源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广举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工作和科技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高等院校本科、自学成才和从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领导、管理经营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组织。
     (三)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有关领导,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会的荣誉职务;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二届。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有较高学术声望,热心参加与本会学术交流活动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的称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2、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取得本会的掌握有关资料;
      5、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6、优先在广州能源刊物上刊登学术等相关文章与宣传资料;
      7、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8、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2、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对学会开展活动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团体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如有困难,经批准免交或缓交除外)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或终止重要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无记名投票)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七)领导本会组织开展活动;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二)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具备良好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的半数通过,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办公会议;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建立能源专家库,并成立专家委员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单位划拨的专款;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参照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并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〇〇〇年一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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