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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门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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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8-30 08:26
  • 编辑:admin
  • 来源: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子站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再制造产业“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
    再制造是指将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与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可大幅节约能源、原材料和生产成本,降低污染物排放,有利于实现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
    “以旧换再”是指境内再制造产品购买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购买再制造产品的行为。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推广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价格与旧件回收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补贴种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确定,具体企业和产品型号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确定。
    本工作先从少数试点企业及个别再制造产品开展,并视实施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13年,暂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再制造产品为对象。该项工作力争通过建立严格的再制造质量保证体系,规范再制造企业行为,提高社会对再制造产品的认知度,鼓励消费者直接参与并推动再制造产业化发展,培育健康良好的再制造市场。
    《通知》对推广企业、产品及旧件回收提出了严格的条件,并对“以旧换再”试点企业的确定、试点企业再制造产品的销售、再制造产品推广数据的审核、“以旧换再”补贴资金的拨付、“以旧换再”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控等推广方式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试点工作中,各推广企业须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如发现销售推广再制造产品有偷税、漏税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指出,对于推广产品的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原型新品质量标准要求或存在质量违法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推广产品实际置换价格高于承诺推广价格的,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以及其他公开征集公告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公告取消企业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