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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我省疫情防控药品 医疗器械产品 注册费执行“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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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0-02-27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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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价格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药监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和供应保障。经省政府同意,自1月1日起,我省对省药监局纳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免征注册费。疫情结束后,对于在疫情期间通过应急审批程序获批批件仅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再次申请相同行政许可事项的,其注册收费标准按零收费执行。   实施上述注册费零收费政策,将有利于减轻疫情防控企业的经济负担,全力支持企业研发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尽快转产、转型,想方设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物资供应,为疫情防控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所需药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执行“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174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所需药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执行“零收费”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0〕174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保障工作,全方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鼓励企业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疫情期间纳入我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其注册收费按《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要求执行。疫情结束后,对于在疫情期间通过应急审批程序获批批件仅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申请人再次申请相同行政许可事项的,其注册收费标准按零收费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零收费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不得在审评、现场检查过程中再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本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