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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申报2011年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穗经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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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06-26 09:35
  • 编辑:www.dreamathk.com
  • 来源:广州市能源学会办公室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根据《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奖励2010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前100名的符合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之外的企业,包括股份合作企业,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述三类企业控股51%以上的企业。
    (二)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通过转型升级,提升产业能级的传统产业)。
    (三)2010年至今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食品)安全、劳动用工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及责任事故,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2010年缴纳国税、地税总额超过800万元。
符合上述。(一)-(四)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承诺函(见附件1);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介机构出具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有下属控股子公司或(须持股50%以上或纳入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下同)或分公司的,提供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含股权比例)、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由中介机构出具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企业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税务部门出具的2010、2011年度纳税情况证明,是否有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及欠税情况;
    (五)企业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010年度及以前获得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荣誉证书(提供复印件,原件查验)。
    (六)企业在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文字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于7月20日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经贸委政务窗口。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二)本通知在广州经贸网(http://www.gzii.gov.cn)、广州市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gz.gdsme.com.cn)和广州财政网(http://www.gzfinance.gov.cn)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附件:1.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申请承诺函
      2.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 ○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九日
市经贸委联系人:麦洪辉,电话:83123928,电子邮箱:maihh@gz.gov.cn
市财政局联系人:陈远,电话:38923312
政务中心项目受理人:张威,电话:38920460

 
附件:
附件1-承诺函.xls

/uploads/soft/120626/1-120626095024.xls
 

附件2-资金申请表.xls 
/uploads/soft/120626/1-12062609520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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