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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推荐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第八批)及备案到期复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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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6-08 14:18
  • 编辑:admin
  •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粤经信节能函〔2013〕1540号
发布时间:2013-06-06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利用社会化、市场化机制推动全省节能工作,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法规〔2012〕307号)有关规定,我委近期开展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第八批)组织推荐以及前四批备案到期复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公告,并对省节能服务单位实行动态备案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备案和到期复审单位推荐条件

  1、新申请备案的单位推荐条件与粤经信法规〔2012〕307号文件要求相同,在申报材料中需注明申报单位类型(甲、乙、丙三级)。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或工信部备案名单的节能服务单位可申报甲级资格,已从事节能工作一年以上的节能服务单位可申报乙级资格,新成立的或从事节能工作不足一年的节能服务单位可申报丙级资格。

  2、备案到期复审的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需重新按粤经信法规〔2012〕307号文件要求提交材料申请复审,并在申报材料中注明申报单位类型。

  二、推荐材料

  新申请备案和到期复审的单位应按照粤经信法规〔2012〕307号文件要求提供材料。申报材料请整理装订成册(纸张规格为A4尺寸),一式3份,连同电子版本(要求刻录成光盘)一并报送。

  三、推荐及公告程序

  新申请备案和到期复审的单位备案程序按照粤经信法规〔2012〕307号文件要求执行,即经过自我推荐、地市和省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审核、公示、公告。自发布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确定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名单后向社会公告,并颁发“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牌匾和证书。

  请各市及省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汇总名单及推荐材料于7月20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省节能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主要节能专职技术人员汇总表

      3.主要节能专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4.主要节能技术设备情况表

      5.节能服务项目情况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年6月6日

  (联系人:张娜,电话:020-83133482,传真:020-83133335)


来源: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相关附件:
粤经信节能函〔2013〕1540号附件1-5.doc
相关文档:

/uploads/soft/130608/1-13060Q419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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